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

2017年08月25日11:5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

  第七条 著名商标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著名商标。

  第八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领先;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或者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位次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

  (七)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退回认定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不予推荐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六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其资格、任期和评审程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论证,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须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认。

  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报刊公告;对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缴纳评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阅读:

  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律责任

  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评选和认定,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更多]

  南京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南京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该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合格证、商品交易文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南京 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更多]

  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

  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同行业中位……[更多]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地保护山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证明商标的特性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著名商标知识排行榜
著名商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