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没收或者责令销毁有关物品。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浙江省著名商标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更多]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更多]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更多]
河北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河北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前两年内,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名称字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 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