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主体人及分类

2017年08月28日10:1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著作权主体人及分类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3)著作权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 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发表。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 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3) 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 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权主体。

  (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权主体,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权主体。

  相关阅读:

  起点:百年前的探索成就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起点:百年前的探索成就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自从1710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国《安妮法》颁布300年以来,在技术进步和社会效率两个巨大的轮子的推动下,人类的作品传播途径,由纸制图书这样一个单一的介质,发展到了数字技术,乃至互联网技术这种高科技时……[更多]

  著作权法的历史、当下、未来

  著作权法的历史、当下、未来 中国社会起伏跌宕,翻天覆地,历经专制集权的传统封建社会解体,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过渡和社会主义的兴起。伴随社会更迭,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可以说是诡异、起起落落以致水穷水富、起死回生,到现在,可以说是从头做……[更多]

  重生:著作权法制度真正建立

  重生:著作权法制度真正建立 鉴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大陆地区,真正的著作权制度是建立于改革开放以后。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以及2001年的修订,以及此后的一系列的……[更多]

  意义:著作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意义:著作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学界认为,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诞生,中国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第一次以成文法形式、条款章节的布局、不同层次的法律术语、私法类型的体系,勾勒出了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完整而又……[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证明商标的特性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著作权人知识排行榜
著作权人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