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再版、重印与脱销问题
《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31条所称图书脱销。”
按照上述规定,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出版期间内,可以根据社会需求随时重印作品,但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向其支付报酬。而再版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种同意是应当事先征得还是事后商定,应当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清楚;如果合同对此没有规定,为了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出版者应当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再版也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如果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这是因为,若不给著作权人此项权利,就会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如发行权等,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不仅会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会妨碍作品的传播,不能满足社会文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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