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体系
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对办报纸情有独钟,在他看来,世间可以有没有政府的报纸,但绝不能有没有报纸的政府。不过,这位报人(也是总统)在一封给友人的信中,提到这样一句后来成了流传到后世的名言:点燃蜡烛照亮他人者,也不会给自己带来黑暗。
这句话的背后其实是一种分享和传播的精神,思想和知识的传播,不仅可以照耀自己,也可以照耀身旁的人,更可以照耀更远方的人,而且每一个人在传递思想和知识之时,自己都不会由此而失去思想和知识。
不过,在数字技术到来之前,这个传播和分享其实是有些问题的,因为包括思想和知识在内的内容无法摆脱有形介质而独立存在。事实上,在你传递一份报纸给某位朋友之后,你就失去了这份报纸。除非你记忆力惊人全盘记下,总有些内容,将从此离你远去。
但数字技术越来越发达之后,现行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就变得有些微妙起来。试举一例。
有一位大学生张三,手上有一张很不错的CD,他的同屋好友们也想借来听听。张三如果将CD外借,那么他至少有一段时间和这张CD无缘。如果他同屋两个同学都想借,那么,他们就必须排队——注意,这种好友私下里借听,是“不侵权”的。
现在,张三可以利用电脑,将CD上的音乐转化为MP3(其实这一步也有很多争议,但不管怎么说,对自己的合法拥有物改变一种形式,应该问题不大,Windows Media Player到今天还能支持这种事),于是他的同屋好友在拷贝走这份MP3的同时,张三继续保有这张CD以及那份MP3文档,更进一步的,同屋另外的人,也可以“同时”获得一份拷贝而无需排队等候。在不到五分钟的时间里,这张CD,迅速变成了四份MP3拷贝,四个人同时拥有同时享受。——这样一种行为,怎么办?如果说相借一张CD是不侵权的话,那么,相借一个MP3文档也应该是不侵权的。如果这事再拷问得深一些:大规模相借是侵权的,那么多大的规模叫大规模呢?10个人?100个人?还是57个人?
固有的著作权体系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排它性”:人们同时拥有同样的内容,在不付费购买新拷贝的情况下很麻烦。这份排它性的基础有二:其一所有的介质都是原子的,其二内容不可能脱离介质而独立存在。换句话说,你想获得内容,就必须获得介质。但介质的复制,很麻烦:抄写?复印?翻录?都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一般普通人很难进行大规模的复制,而如果是某个组织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来搞这个,又必然是牟利的,这很显然,就是非法行为。所以,过往的著作权控制,根子上,是对介质进行控制。
但在今天,内容已经可以脱离介质存在,大规模的拷贝成为相当容易的事。复印一本书100份,估计得干上好几天,但复制一个电子书100份,却要不了多久。事实上,人们即便是朋友同学之间相借一些电子内容,对版权所有人,这都是不想看到的。一本畅销书的电子拷贝,在一栋宿舍楼里,凭借着六度关系式的朋友链接,让这个楼里数百个同学同时拥有,怎不让出版者为之大呼利益受损?
于是有人想出了继续对内容和介质捆绑的做法,比如软件的许可证号(序列号)。当你把一份软件安装在自己的电脑上时,系统要求你输入序列号以证明你这个软件合法,但同时,也使得这份软件和你的电脑形成了内容与介质的捆绑。这个序列号一经被接受,安装光盘将无法再在第二台电脑上安装。电子书、数字音乐、视频理论上都可以使用这类技术:你的这份电子拷贝,只能在你的这个设备里才能被使用到。
这个主意看上去不错,但这个主意有一个毛病:你所拥有的内容其实是你所拥有的介质上的内容。这不是我在咬文嚼字,而是你会碰到这样一个尴尬的情况:你可以在你的电脑里播放的音乐,却无法在你的MP3播放器里播放。又或者,你可以在你过去的那台电脑里看的电子书,却无法在你现在的电脑里看。还有这样的问题:我凭什么就不可以在我的两台电脑里同时有同一本电子书的拷贝呢?
亚马逊Kindle的DRM技术就被黑客攻破,DRM是一项版权保护技术,版权人一直将DRM视为保护版权的一个重要工具,不过,很多用户并不欢迎这项技术,因为正如上文所说,它限制了对内容的使用。黑客破解DRM,本身是亚马逊和黑客之间的纠纷,黑客的破解技术结果上虽然导致了版权人权益的可能受损,但是,这个行为本身并非盗版行为。而用户利用这种俗称为刷过机的kindle,装入大量版权不明的PDF文档,Kindle最多也就只能拒绝为用户的设备提供保修服务。
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体系变得相对更复杂了,因为人们总是喜欢分享。回到文头杰斐逊的名言,我们就应该意识到,版权保护体系的根本诉求,与其说是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不如说是借由保护版权人的利益而达到内容生产贡献的目的,而这一目的,根子上为了让人们能分享思想和知识。无论这个体系如何复杂和变化,切莫忘记了,也许,互联网精神并非免费,但“共享”,却是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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