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式设计的概念
对于版式设计的法定概念,我国著作法并无明确规定。“版式设计”这一概念被纳入我国著作权立法中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1990年,在通过《著作权法》的时候,并无与版式设计相关的规定。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废止)把“版式设计”相关概念提了出来,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2001年,《著作权法》在第一次修正过程中,正式提出了版式设计这一概念,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并规定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在2002年也即现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再次明确将版式设计专有权确定为邻接权。从立法沿革来看,对版式设计的保护主要限于图书和期刊。2010年著作权第二次修正对版式设计的法律规定没有变化,将法条顺序变更为第三十六条。
对版式设计的概念,存在多种理解。有人认为是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也包括图文的排列和组合。也有人认为指在一种既定的开本上,把书籍原稿的结构、层次、插图等方面作艺术、合理的处 理,使书籍各个部分协调、舒适、美观、便于阅读。版式设计是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概念,但在实践中,存在多种与其相关的不同说法。除了“版式设计”之外,还存在“封面设计”、“装帧设计”、“排版”、“封面装帧”、“整体设计”等说法。概念使用的不规范和不统一,往往导致理解上的误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主张版式设计专有权,法官往往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主张的版式设计具体内容,如是否包括封面设计、图书内容等。如果包括了封面设计和图书内容,那么这一意义上的“版式设计”实际上包括了版式设计和作品两部分内容。
从主体上说,版式设计保护的权利人主要是出版者,如著作权法在条文表述上就将主体限定为“出版者”——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如果图书或期刊在版权页上并无特别标注,那么一般应当将出版者认定为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利人,如果特别标注了不同于出版者的其他人,那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将被标注的人认定为版式设计专有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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