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式设计的权利限制

2017年08月29日14:5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版式设计的权利限制

  版式设计不是作品,而是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一般来说,并不讨论版式设计的独创性,作为邻接权的版式设计专有权受保护的法律依据在于版式设计权利人——出版者在版式设计时付出了智力劳动,尽管这种智力劳动的独创性程度非常低,但法律仍然应当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促进版式设计的丰富多彩。

  但任何权利都不是无边际的,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是著作权法力图达到的最终目的。为了寻求这一平衡点,著作权法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就版式设计而言,著作权法首先赋予其一种专有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己专有使用,二是排除他人使用。《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作为对价,立法者为版式设计规定了一定的权利限制,体现在:

  (一)时间限制。版式设计专有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期最短的权利,仅10年;而其他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期都有50年。一旦某种版式设计的保护期届满,那么该版式设计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二)合理使用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指满足法定情形时,使用者指明作者、作品名称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而使用的情形。版式设计在被使用时,如果属于个人欣赏研究、介绍评论某一问题、报道时事新闻、公务使用等情形,那么就具有法定的“合理性”,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法定许可的限制。如果版式设计的被用于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务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在不侵权出版者享有的其他权利人时,使用其片段或部分,都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版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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