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制度的重构思考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美国版权法关于雇佣作品的有关规定可能更具合理成分,美国版权法将所谓的“委托作品”视为“雇佣作品”的类型之一,并规定雇佣作 品的著作权归雇主,当然也可以例外地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这种规定很好地解决了所谓委托创作制度及委托作品在法律适用标准上的科学和一致,有利于统一 各方面的认识,促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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