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对于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进行了如下定义: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说实用新型它包含了产品、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构造、形状构造的结合、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等七个概念,其中,产品含有两个要素,第一,它是个实物,第二,它的产生必须经过一定的生产制造过程;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这种形状可以是三维形状,也可以是二维形状(如型材的横截面),可以是固定不变的,也可以是确定地变化的(如降落伞);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既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各机械零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各电气元器件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适于实用是指该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这种技术方案是可以实施的,即可以用工业方法再现的、可以使用的、同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新的是指该项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也就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内容的他人的在先申请。
中国专利局发布的第二十七号公告明确规定了下述发明创造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
(一)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如方法发明一般都含有"时间特征",是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二)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包括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例如以配方、组份为特征的胶水、培养基等都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例如,用涂了防腐材料的玻璃纤维来代替铁皮做成已知形状的烟筒或用玛瑙代替合金钢来制造喷嘴均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四)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具体地说,当发明产品本身是与大地固定连接在一起不可移动时,这样的发明创造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发明产品本身仅属于文字概念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范畴,但这种产品本身是可以预制、可以运输的话,这样的发明创造是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五)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花布、棋盘、纸牌、建筑平面设计图等;
(六)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特殊情况是:当物体在外观形态上形成一个整体,组成该物体的各个部分不能从空间上断然分开时,这样的物体可以认为是一个物体而非系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当物体由几个部分构成,这几个部分在外观形态上没有构成一个整体时,只有在每个部分不能独立存在、它们必须同时工作才使该物体具有某种功能的前提下,这个物体才能被认为是一个物体而非系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七)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八)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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