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使用费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可以要求他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因此,专利权人要求他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合理的,以实现其经济利益。他人若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就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就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之所以可以要求他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因为他在获得专利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并进行了投资。他人若是无偿使用专利,那么专利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专利权人为了取得专利进行了投资,并因此承担了可能失败的风险。他人无偿使用就会产生“搭便车”的现象,“如果允许这种‘搭便车’的现象,仿制者就能够以低于创新者的价格售出相同的产品,从而将创新者挤出市场”这对于专利权人是极为不公平的,他的投入并没有相应的回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投资都是为了相应的回报。若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人们就不会积极地进行发明创造,去获得专利。这对于科技进步和科学研究是极为不利的,最终也会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要求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既有利于专利权人,也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使用他人专利需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他人支付自己要求的使用费。
但是在此,我们并不能忽视一个问题专利权人有权要去他人支付专利许可用费就存在权利滥用的危险。专利权是一个人拥有的私权,其往往更关注于个人的利益。孟德斯鸠从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同样专利权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专利权人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利用其专利,也就在事实上获得了一种垄断地位。专利权人往往就会越过合理的界限,要求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而这正是利用了其垄断地位,专利权人通过要求支付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来获得垄断利益。这似乎是一种不能避免的行为。
尽管法律授予专利权人一定范围的垄断,但这并不是法律授予其专利的最终目的。专利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专利的推广应用并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要求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就会提高使用该专利的门槛,就不利于该专利的推广使用,并不能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同时过高的使用费也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终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也不利于促进竞争。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是一种权利滥用的行为,也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美国Deere & Co .V.Int‘l Harvester Co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可了地方法院提出的评价使用费份额和理性的因素包括:销售率、市场份额,费用节余以及出售相关产品的附带受益,至少有一个法院认为:“过度的令人难以忍受的使用费构成专利权滥用”。但我们是否就能因此认为专利许可使用费也必须适用反垄断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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