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辩护词
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及代理人。接案后,辩护人翻阅了有关案件材料,又经过了今天的庭审,对公诉机关指挥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
一、本案的刑事部分,辩护人认为X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现对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XX具有自道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及时拔打110报警电话有和120急救电话,并且将被害人XX送往镇巴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垫资部分医疗费。被告人尽到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的救助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本案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1、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2、从被告人给司法机关交待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积极抢救死者。3、交警部门讯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以上符合认定自首的规定。
2、发生本案虽然镇巴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XX驾驶超载车辆在下坡行驶过程中制动疲软,车辆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辩护人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XX所驾驶的车辆未经过登记,也没有交管部门颁发的临时牌证,按法律规定该车是能上道路行驶的,因此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咱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那么受害人XX有一定过错也就是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明显有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原因,应当认定XX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也就表明其死亡的发生与其违章行为有关。造成XX死亡的另一原因,交警部门对其所驾驶的车辆进行勘验发现其主驾驶的安全气囊未打开,而副驾驶的安全气囊打开了,没有造成受害人XX死亡重伤的后果,换而言之如果主驾驶的安全气囊打开,也许不会造成XX的死亡后果。根据《道路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画的安全技术检验,XX所驾驶的车未进行登记,也就没有进行检测,其是否达到安全标准现在已不可知。
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家人与受害人XX就其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XX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向司法机关出具的谅解被告人的书面材料,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且案发后XX家属经多方筹措赔偿了受害人XX家属经济损失20万元,由于被告人经济能力所限,不能完全达到XX家属的要求,但能看出XX及其家属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的赔偿相差不是太大,因此依法也可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从本案侦查到今天的法庭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夜悔罪,并能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被告人认罪犯的案件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XX系初犯罪,偶犯,在这之前没有犯罪违法前科,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被告人XX的过失行为所造成,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XX所在的村委会出具了证据,证明其表现良好,无违法前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的量刑意见:辩护人认为,XX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被告人X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在一年之内量刑,并能对其适用缓刑。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事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交通肇事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本案中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XX的谅解,加之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其应在一年以内量刑,并且被告人XX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相关阅读:
交通肇事罪具体怎么量刑?
交通肇事罪具体怎么量刑?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及事故责任程度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l)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更多]
交通肇事后逃逸及自首
交通肇事后逃逸及自首 --- 杜凯律师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更多]
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常见问题之研究
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常见问题之研究 作者:刘卫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诉讼制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必要……[更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