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请求侵权民事赔偿。若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就有权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而上述司法解释和保险条例并没有就此情况明确排斥性规定或选择性规定。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实体法律不同,其请求权不存在竞合。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这不同于同一部门法上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救济方式,应当依照各自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实践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于2004年9月30日在《人们法院报》上刊登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份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松有副院长在答记者问中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其也是比较赞成双重赔偿的观点。
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会比工伤赔偿的标准要高。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首先进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赔偿之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受害者可以再向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确定为工伤之后,再向单位进行工伤待遇索赔。单位为员工买有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险基金赔偿;单位没有为员工买保险的,由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可以获得的保险待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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