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不捕率攀升的情况分析

2017年09月04日17:0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刑事案件不捕率攀升的情况分析

  审查批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捕率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的一个敏感数字。笔者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多年,据统计,该院2001年不批捕案件4件5人,不捕率4.3%;2002年不批捕案件6件8人,不捕率6.2%; 2003年不批捕案件7件9人,不捕率6.7%;2004年不捕案件13件21人,不捕率为15.6%;与2003年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85.7% 和130.3%.不捕率的大幅度的上升,而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不仅使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量大幅度上升,而且造成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为此,本文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基本情况

  2002年至2004年,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75 件480人,审查后不批准逮捕30 件 44人,不捕率为9.6%,其中属于不构成犯罪的 8件 16人,占不捕总人数 36.4%;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的 10件 12人,占不捕总人数27.3% ;属于无逮捕必要的 12件 16人。占不捕总人数36.4% .2003的不批捕率与2004年同期相比,上升幅度较大,不捕率偏高。为遏制不捕案件的上升趋势,现对该县刑事案件不捕率上升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二、不捕率上升的原因

  1、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的理解和掌握不一致。我国《刑诉法》修改后,将原来的“主要事实己经查清”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何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作了具体的解释,即应当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以及“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的犯罪行为己经查证属实”三个条件。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6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之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证据条件相对于检察机关批捕的证据条件要低,这也符合侦查机关的拘留条件使用过于宽泛,缺少其他机关监督与制约等诉讼构架的逻辑延续。然而案件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所坚持的工作原则不同,对具体的逮捕案件证据标准把握上常常发生分歧。公安机关站在严厉打击犯罪的立场,他们认为逮捕条件放宽后,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批准逮捕,证据的缺欠可以批捕后再补充查证,因此,尽管有些案件残缺或相互矛盾也坚持报捕;而修订后的刑诉法只是调整了逮捕的条件并非降低了逮捕标准,孤证不能为证,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同时存在应慎重处理的原则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仍然应坚持。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对自侦案件“能捕、能诉、能判”的原则,为了适应近年来法院对自侦案件提起公诉案件在程序与实体方面的要求,确保公诉案件质量,检察机关提前到批捕环节就按照“能捕、能诉、能判”的条件严格把关,对其中一部分虽己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报捕的案件,经审查后均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不批率。如许 ×盗伐林木案,许 ×盗伐他人的林木约2.5立方米,其行为己构成犯罪,但其盗伐林木数量在立案的起点线,犯罪情节较轻,他家居住在一个穷山村,家庭生活困难,妻子己去世,家有一个12岁的女儿和一个6岁的儿子,没有人照顾,村上又无其他直系近亲属,被拘留期间是靠乡政府干部送些钱、米给这二个小孩维持生活,如果将他逮捕了,这二个小孩将无法生存,这必会给社会造成压力。从办案的社会效果结合具体案情,认为对许 ×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一”机制,办案单位片面追求批捕量,成绩核存在缺陷。近年来,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一”的办案机制后,原来起到把关审查作用的预审科被撤销了,各办案单位破案后可直接提请审查逮捕,以及由于一些办案人员证据意识淡薄和业务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导致一些报捕案件的质量不高,报捕案中应具备的证据材料未能提供,有的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也呈请批捕,这在客观上导致不捕率的上升。受理的韩 ×收购赃物案,犯罪嫌疑人韩 ×虽然实施了与他人购买2800多元物品的行为,根据供述他并不知道购买的物品是赃物,另外销售者李 ×等人证言证实当时也没有告知这些物品是偷来的赃物。同时韩 ×所购买的物品都是猪饲料等物品,其价格也很难认定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没有收购赃物的故意,明显不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呈请报捕,经审查后,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但公安机关不愿撤案,只能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又如林 ×收购赃物案,嫌疑人林 ×的多次供述中仅有过一次供述承认他购买这些物品时,知道这些东西是他人偷盗来的。当时侦查人员并没有作深挖细问,做详细的记录,询问他怎样知道是赃物等情况,仅作简单的笔录,也没有马上对盗窃销赃的有关人员作这方面的讯问取证,仅是收集他们出卖物品的情况,没有收集证实林 ×明知是赃物而进行收购的证据。后来林 ×又翻供,这样到报捕时,侦查人员再去讯问盗窃销赃有关嫌疑人时,因为他们被关入看守所,己知道了林 ×因收购赃物被关押了,他们之间平时又关系比较好的。因此这些狡猾的嫌疑人便推说当时没有告知林 ×是偷来的东西。因而本来能收集到的证据,因错失取证良机无法取到证据,该案便显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因此,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3、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思想顾虑,公安机关对一些案件的定性拿不定主意。不报捕作治安行政处罚的话,又怕检察机关搞立案监督或提出追捕建议,这样他们便将一些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全部报捕了。另外公安机关内部对不捕率没有具体考核要求,他们认为够不够捕是检察机关的事,便将根本不具备逮捕条件的案件又报捕,导致不捕案件偏多。审查批捕的韦 ×强奸案,嫌疑人韦 ×于2004年5月25日晚9点,他在自己经营的手机店内同隔壁发廊女青年李 ×玩耍,后韦将李×拉扯上床上摸弄,遭反抗拒绝后,韦 ×便放开李 ×。本案中,韦 ×供述他主观是有猥亵妇女故意,没有强奸故意。从客观环境讲当时店门是打开的,门外又有李×的同事。这也反映出韦 ×的主观故意不应是强奸。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本身认为此案不构成犯罪,但他们又拿不很准,因而便将此案呈报批捕。经我院审查后,认为韦 ×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

  4、受办案数量驱动,导致报捕案件质量不高及*作程序不当,这也是不捕率上升的一个主要原因。如公安局对各科、所、队下达了具体的办理刑事案件任务,个别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任务,破案心切,在办案取证时,先入为主,采取诱供等手段收集证据,将这些证据材料进行报捕。从而出现办案质量不高,不符合批捕条件。如:李×强奸案。公安机关报捕材料中,嫌疑人供述称他在同幼女发生性关系前己知道了该幼女未满14周岁,并讲该少女己告知了其出生年月日。该院在审查批捕复核材料、询问了被害幼女及嫌疑人李×后,发现幼女黄×在案发前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出生月日,而是在到派出所问话时,其母亲在场告诉侦查人员,她才知道自己的具体出生年月日。而嫌疑人李 ×则称,是在看守所时,侦查人告知他,该幼女的出生时间,他便在笔录上签了名。此案侦查人员有诱供行为,所收集到的证据失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院对此案经认真审查后,作出不批捕决定。

  6、检察机关强化立案监督工作,促使公安机关对一些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亦呈请批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立案监督。特别是2003年以来,自治区政法委和自治区院的部署,组织开展了取保候审、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等专项行动执法检查行动,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使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在取保候审等工作中的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得到纠正。但是导致了公安机关对案件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过于慎重,现在,公安机关使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己大大减少了,但是,担心被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对其他刑事案件也谨小慎微,所以将已经立案的大多数案件均送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对一些本可以采用取保候审不需要逮捕的案件又呈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依赖检察机关对他们的案件质量进行审查把关,将处理的风险和责任推给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侦查人员案件质量的责任感。我院在审查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不会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案件,认为无逮捕必要时,依法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依法起诉,这样有利于教育犯罪,稳定社会。如办理的覃×、李×、叶×等故意伤害案。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叶×、覃×、李×都是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在共同作案过程中只是起跟随、协助作用,犯罪情节较轻,且该案共同作案人数多达十人,批捕为首的几个己起到办案效果。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我们认为对覃×等三人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另外,公安部在2002年发文规定:“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需要呈送送劳教的,必须有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否则不予受理”。这样不仅使原来直接送劳教的案件汇集到检察机关,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造成不捕率的直线上升。而且造成资源的浪费。

  6、内部原因。即检察机关内部由于害怕办错案赔偿,对逮捕条件掌握得过严,也是造成一部分案件不捕的原因。

  三、降低刑事案件不捕率的对策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我们侦监科干警和公安干警自身业务素质,跟上时代发展要求,精通业务,全面准确地把握好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

  2、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和沟通互相配合,确保检察机关的批捕质量。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联系、协调和沟通。

  一是公安、检察机关两家要形成处于控方地位的共识。新的两法实施后,庭审由“纠问式”变为“控辩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同处于控方地位,侦查批捕、起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法庭上指控犯罪,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要确保控方在庭审中占主动,侦查机关必须为控方提供庭审上需要的证据材料。

  二是公安机关对一些逮捕条件把握不准的案件,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作为检察机关则要本着确保案件“能捕、能诉、能判”的原则正确引导开展侦查取证,准确界定案件性质,使侦查机关少走弯路。

  三是检察机关要注意对公安机关提前通报情况的案件的侦查进行跟踪,同时通过加强与法院的联系,认真吸取意见,结合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严格把准批捕和起诉关,确保案件在检察环节不出问题。

  另外,检察机关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方法上不要草率作出不批捕决定,充分利用审查批捕的七天时间,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通报情况,交流看法,并及时开出补充侦查提纲,通知公安机关在审查期间补齐证据,以达到批捕条件。对补充后证据仍不足的。经集体讨论或请示上级部门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应同时列出补查提纲,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以增强快捕快诉的效果。

  3、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准确掌握逮捕条件。公安机关的报捕环节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

  首先统一思想,正确理解修改后《刑诉法》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作为逮捕的首要条件,其立法精神是为了更准确地严厉打击犯罪而不是放纵犯罪,其中三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侦查机关不能滥用报捕权,检察机关则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把好批捕关,使案件“能捕、能诉、能判”。

  其次要准确掌握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应即决定依法逮捕”这一逮捕条件,侦查机关同样应该从确保案件“能捕、能诉、能判”角度出发,准确掌握报捕条件,认真审查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三是公安机关在报捕前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第90条规定,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核,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报捕,对不符合逮捕客观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强制措施,减少一部份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送到检察机关,以降低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不批捕率。

  4、积极探索引导侦查的方法和途经,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建立侦查取证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联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即由侦监部门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开联席会议,双方就公安机关提请的审查批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不捕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罪与非罪或供证矛盾突出的案件,侦查机关报捕之前可与检察机关进行报捕前的沟通,共同“会诊”,以提高和统一认识。

  二是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突发性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提前介入制度,站在“能捕、能诉、能判”的角度向公安机关提出全局性的引导侦查意见,使公安机关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把问题解决在报捕之前,以提高报捕案件的质量。同时,检察机关应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参加他们的案件讨论分析会,提出指导性的侦查指导分析意见,为下阶段顺利开展侦查工作和使案件能捕、能诉、能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5、向公安机关说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目的和意义。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的目的和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是防止对犯罪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保障手段,目的是为了通过加强监督杜绝违法办案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既不放松犯罪,又能使无罪的人不受追诉。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特别要通过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横向联系,使他们正确认识到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消除他们认识上存在着的如立案监督就是揭侦查机关的短等误解,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从而达到降低刑事案件不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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