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卖房隐瞒房屋曾死过人 所签买卖合同被撤销
业主隐瞒房屋死过人
2010年9月3日,原告陈某、蔡某与被告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罗定市罗城镇一幢房屋转让给原告,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了定金15000元给被告。
当原告查看房屋时,知情人告知该房屋曾死过人,而签订合同时被告竟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终止《买卖合同书》并要求其退回定金,但蒋某拒绝退回定金。
罗定市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转让的房屋曾发生过死人事件的问题,从民间习俗看,是一种忌讳,这种忌讳是一般人所不愿意接受的,故原告在得知情况后不愿意接受也是合乎情理的。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事实上,被告也确认了其房屋因此而导致收取定金后仍然转让不成的先例,即被告是明知该事件对其房屋能否成功转让会产生一定影响,仍再次在订立买卖合同时隐瞒该事实,有违善良风俗。也正因为他的隐瞒,原告无法在订立合同时即能对标的物存在过死人事件的背景情况作出是否接受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原告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对该买卖标的物的相关状况存在重大误解。
被告须退还15000元定金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故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3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书》应予以撤销。因被告不存在违约责任,只需返还定金15000元给原告。遂依法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书》。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定金15000元给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蒋某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阅读:
阴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阴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阴阳合同是指少数房屋所有权人为达到逃避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营业税等地方税收或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的两份合同。 所谓阳合同,是在房屋买卖中,由双方签订后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份合……[更多]
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书……[更多]
传真可作为合同的有效方式吗?
传真可作为合同的有效方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更多]
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其中部分无效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