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哪些认知误区
目前,我国保险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仍有许多认知误区,深度思考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十分必要的。
保险作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通过有效渠道合理运作已收保费,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转移风险的需要。
认知的误区
当前,我国保险企业发展还不够充分,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做的还不够,对履行社会责任还存在一些认知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信息共享会降低企业竞争力。在保险实践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产品开发、数据分析、费率测算等方面,无法与国有大型企业抗衡,传统产品数据的严密封锁,使得市场上小公司盲目效仿大公司的行为屡见不鲜。在大公司费率的基础上浮动百分点,成为了小公司生存的办法,保险市场产品结构同质现象愈发严重。
误区之二,认为社会责任等同于慈善活动。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上,有的保险公司片面强调形式上的内容,如将社会责任履行理解为捐赠保险等慈善行为,而忽略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问题。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将众人缴纳的保费汇集而成“互助基金”,当其中部分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动用部分基金来帮助这些人。互助基金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保险公司无偿赠送给其他人的这部分保险产品所保障的风险,恰为保险合同中的不可保风险,这无疑破坏了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承保原则,影响了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误区之三,认为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成本。很多保险企业将社会责任的履行和企业的发展割裂来看,盲目地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在短期内,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确会增加一定的成本;但从长期来看,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增强了消费者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了保险营销队伍的业务素质,改善了保险经营的行业形象,带来了品牌效应。
误区之四,认为保费收入的绝对增量决定了企业的实力。保费是保险人为向投保人承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出现损失后,给予补偿或给付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本质是保险公司的负债。盲目地追求保费收入的增加,往往会导致劣质保险标的存在,致使核保操作不规范,诸多不可保风险被承保,这样不但会影响其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带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隐患。
误区之五,认为灾后赔偿比防灾防损更重要。承保后的防灾防损检查和服务,是实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长期以来保险业比较薄弱的环节。
培育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作为保险企业,在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加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怀,非但不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会建立企业与员工、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为保险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在当前经济形式下,笔者认为,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培育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第一,稳定企业自身的经营,保证持续性收益。保险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经营性质,避免盲目开发、销售理财型产品,谨慎、稳妥运用保险资金,充分顾及整个经济平稳运行,认真应对各种风险和隐患,主动防止因自己经营不当而给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带来的冲击。
第二,加强信息共享,鼓励产品创新。保险企业应当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共享,哪些是商业秘密需要加以保护。一方面,决不能毫无顾忌地公开所有信息,应充分考虑是否有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商业秘密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将各种信息资源一律视为机密信息保护起来。对于传统型保障产品,大型国有保险企业应将其经验数据共享,鼓励小公司在已有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二度开发、三度开发。
第三,产品回归保障,强化产品保障功能。理财型产品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速,市场占有量也很可观,但是,许多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在保障性产品缺失的情况下,片面地关注了理财型产品的收益率,盲目地选择了该类产品。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的损失转嫁功能得不到很好的实现。保险企业应保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性,完善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保险保障需求,减少销售误导的发生,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消费者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
第四,统一基础性产品标准,方便客户选择。保险公司应对基本保障项目出台统一标准的保险合同,在统一标准之上,再分别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设计、开发不同层级的产品,以供消费者选择。以车险为例,各产险公司可以通过企业间协议,将车损险、三者险等作为基本项目打包,制定统一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及保险费率的保险合同,免去消费者在不同保险产品之间反复比较的麻烦。在此基础上,各保险公司再推出具有其特色的保险项目,使消费者在选择时,对基本保障之上的项目更加明晰。
第五,注重防灾防损,发挥风险管理优势。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是多个方面的,捐赠只是其中的一个小部分。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客户的风险管理过程中,这样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地减轻社会财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且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对于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益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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