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有“10条禁令”
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定了“10条禁令”,违反“禁令”将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等责任。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赚取差价,与当事人串通、签订“阴阳合同”规避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是房地产经纪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管理办法”以禁止性规定的形式列举了10类行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这些行为的,房地产买卖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举报,要求追究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10类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违反“禁令”的责任:违反上述第一、二条“禁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违反其他8项“禁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曾凌提醒说,实践中,房地产买卖、租赁双方当事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现房地产经纪存在上述违反“禁令”行为,还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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