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破坏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
居家生活,不是有房便解决一切问题,其周边环境等相关条件对人们生产质量影响极大。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频繁出现以破坏环境为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情况,这种手法被称为用“软刀子杀人”或“环境侵权”。
一、46户下岗职工的抗争
在华中某市,市区内有一小湖,人称西北湖。湖畔在1994年矗立起几幢楼房,系某商业集团的住宅楼。近年来,该市加快了市政建设,本来很一般的小湖经过治理,漂亮起来,使湖畔成为该市居住条件较好的位置之一,而且由于交通便利,风水好了,想挤过来的人多了,于是就有人动起这三栋房屋的主意。该市的广播电视局在街对面建了广播电视大楼,大楼又附加个裙楼,一只腿跨过了马路,要这几栋楼房的地上落脚。
新闻单位的人动笔行,拆迁却不内行,于是就有人承包拆迁,在拆迁全无手续的情况下,就有人挂牌拆迁,自称是区政府的拆迁办公室,一场正邪之争便上演了。对这种违法拆迁,住户们有的屈服了,领取了市场价五分之一的补偿金,便搬了出去,还剩46户无法搬迁。不是这46户住户有什么能耐,敢和有黑白两道背景的“拆迁承包户”较量,他们是走投无路。企业改制,这些中年职工下了岗,靠菲薄的生活费或退休工资维持生活。普通职工养家糊口没有太多的积蓄,当年房改买断产权就用得一干二净,如今拆迁,只有市场五分之一的补偿金,要再买新房,上哪里去找五分之四的差额款。他们对拆迁的惟一要求,就是希望拆一还一,有个落脚处。
这些被拆迁人的要求,对方无法满足。原因是两方面的,第一,广播电视局委托他人拆迁,据说已付出了巨额款项给承包拆迁人,既不能退回,也不能追加投资;第二承包拆迁人就是靠克扣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发财,拆一还一,那他们喝西北风去呀!没办法让步的结果,就是对峙着。承包拆迁人急了,玩起了下三滥的手段,剪断输电线路;切断自来水源;在已搬起的住户地板上、墙壁上打洞;拆坏楼梯,叫人黑灯瞎火时摔个半死。一位退休教师的卫生间楼顶被打通,要方便得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些对居住环境的破坏,使留下来的46户住户感到了恐惧,感到了生命权健康权得不到保障,开始了抗争。
46户住户先是请了律师起诉拆迁主管部门失职不作为,但他们败诉了,理由是事先曾向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的证据不足。而夜晚扔砖砸窗户的怪事也多了起来,这46户住户被激怒了,他们开始上访,可这个衙门推那个衙门,就是无人真正过问。就在该市召开人代会期间,输电线路又被人剪断,愤怒的住户采取极端手段,在家门口阻拦交通,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面对这些下岗职工、这些论年纪可做自己叔叔阿姨的拦路人没有采取强硬措施,迅速向上汇报,终于有领导知情了,断电的问题解决了,住户们回到了家中,只是每天要小心提防破墙烂砖头。
对这46户住户的遭遇,曾有新闻单位关注,但拆迁人也是新闻单位,同行之间难以同室操戈。2003年春节,我路过该市,应当地同行的邀请参观了这片独特风景,见到的这几幢楼因才建成8年,钢混结构质量还不错,只是破墙破楼梯影响面容。院子没有了大门,卫生也不太好。到京后,曾和中央新闻单位的朋友介绍此事,他们本拟“五一”节前从对下岗工人生活关注的角度进行采访,可遇上“非典”作祟,大家都走不了。住户来电话告诉我,这一次有人“管”了,该市的拆迁主管部门应拆迁人的申请作了裁决,限期搬迁,要搬到郊区去,他们不服,要请我代理,依法维护他们权益,对此,我只有放下手头的工作,去试一试当地的法治环境了。
二、“环境侵权”是违法行为
以停电停水,破坏交通等生存环境的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做法并非仅上述一例。我手头还有一份某市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上面就写上:“超过搬迁期限的,一律断水断电。”在这些制造“环境侵权”者来看,用环境的破坏来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似乎文明一些,比用强制拆除或黑道人使用暴力更策略一点。但是手法的改变,其违法的性质并未改变。
第一,作为地方政府,有义务保证公民的生存环境的改善,有义务保护居民用水用电设施不受破坏。作为拆迁主管部门发现拆迁或实施拆迁人采取非法手段拆迁,有义务加以制止。
第二,作为拆迁人,无权破坏被拆迁人的生存环境。断电断水,破墙打洞亦是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轻者也构成民事侵权。
第三,如果被拆迁人因破墙打洞而摔伤或房屋损坏坍塌造成伤亡事故,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肇事者都难以辞其咎。违法行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积极的作为,另一种便是消极的不作为。对“环境侵权”,行政机关不去制止是不作为,是渎职行为;而制造“环境侵权”者,则是一种作为,是一种故意,一旦酿成伤亡的后果,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环境侵权”,我们看到的是拆迁人陷入误区,想降低成本,想加快拆迁进度,都可以理解的,便君子求财须有道,切不可以非法手续去求之。公民的人身权是权中之王,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谁故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就站到了法律的对立面,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实践中有一些拆迁人靠歪门邪道搞拆迁,似乎进度快,尝到了甜头,其他人纷纷效仿之,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损人者终究是以损人开始,以害己而告终。
相关阅读: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 (一)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环境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更多]
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环境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环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责任要件……[更多]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 1.延长公司责任主体资格制度 如果公司进行严重的环境污染后,宣布终止,留下一大堆的污染治理由其他人和社会承受,其行为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显然不符合谁污染谁负担的公平原则。因此,需在立法上确认公司终止后作为责……[更多]
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环境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环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责任要件……[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