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2017年09月13日16:4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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