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很不利於实际操作。
商标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导致的不使用,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政府在三年中不允许进口某种商品或其它的政府行为而使某注册商标在一定时期不能使用的,也均应视为是“有正当理由”而没有使用。被申请商标在异议和异议复审期间由於权利未定而导致的不使用,同样可以视为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这些场合,都不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不用,而是政府的特殊行为阻止了注册人的正常使用。这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属於商标所有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是免责的。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笔者建议通过立法程序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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