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实施许可

2017年09月21日14:1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专利的实施许可

  专利的实施许可,是指专利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许可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专利权人被称为让与人或者许可方,对方被称为受让人或者被许可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亦即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实施专利的方式、期限、地域范围等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的实施方式;

  2、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3、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

  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

  5、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

  6、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就当事人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例如:不可抗力条款;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争议的解决办法;关键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按照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 独家实施许可合同

  依照这类合同,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实施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可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可自行实施。

  3、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这种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从而排斥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实施该项专利。

  4、 相互交换实施许可合同

  相互交换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就相互允许使用彼此的专利而订立的协议,也称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5、 分实施许可合同

  分实施许可合同是相对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而言的,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就同一专利再与第三人订立许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后一种实施许可合同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分实施许可合同只能从属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

  九、专利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专利侵权行为,也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就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范围。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其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主要以权力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同时可以参照附图及说明书的内容;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其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新设计,主要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1、相同侵权的判定

  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可判为相同侵权。

  2、等同侵权的判定

  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时,需要进行是否等同侵权的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中的有关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等价或等同。其主要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等价替换。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价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完成相同的功能,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构成侵权。

  (2)省略权利要求中的个别技术特征。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时,就要进一步分析该被省略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省略的是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省略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3)增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第三者为了逃避侵权责任,在原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无足轻重的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要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了全部原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就构成了侵权。

  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造型、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以其保护范围为准。

  4、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未经实质审查就授权的,因此在判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时,必须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1)同一发明创造被重复授权

  由于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有可能发生多个专利权人拥有一项申请内容相同的专利权的情况,即所谓重复授权。我国专利法规定: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当多个拥有相同内容专利权人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当首先根据专利法的"先申请原则",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解决重复授权问题,然后再恢复侵权诉讼。

  (2)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

  由于实用新型的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有可能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方应当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划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专利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 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 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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