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有效的公示方式导致债权双重让与的难题
现行的债权让与并不像物权变化那样进行公示,实践中经常发生让与人将同一债权分别让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双重让与的法律后果。注:据参与立法的有关人士口头介绍,道理在于权利让与不发生类似“一物数卖”情形。见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现行债权让与模式下,因欠缺有效的公示方式,无论采取时间优先的原则,还是采用通知优先的原则,都有可能发生让与人、某一受让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受让人利益的情形,这导致人们受让他人债权时都会心存顾虑,因为受让人无法准确地知道他否是第一次债权受让人或最先进行通知的受让人,也就不能确定或者根本无法确定他能否取得债权。如果第三人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仍无法查知债权已被让与的事实,最终却无法取得债权,债权让与将毫无交易平安可言。面临债权自身不获清偿和无法取得受让债权的双重风险时,第三人很难乐意接受债权,债权人通过债权让与实现融资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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