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机构

2017年09月22日16:4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机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已于201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意见》规定,基层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由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副庭长、审判员3至5人组成理赔小组,负责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级以上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副院长、庭长、审判员5至7人组成,下设办公室配备2至5名工作人员。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及下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行使理赔小组职责,负责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理赔小组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是否国家赔偿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国家赔偿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一般应进行听证。即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答辩意见,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侵权事实、依法确认的经过、应当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证据及理由,如不服可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应提交证明违法行使职权、具有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使职权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等。对于此,本人认为其他各地法院可以以此为模板制定本辖区的施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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