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责任人应被追偿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国家赔偿法的配套规定之一,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并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法的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对国家赔偿案中有责任人员的行政追偿和刑事追偿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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