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类型的回复原状
第二种类型的回复原状,不限于回复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财产利益,甚至不限于回复当事人的人格利益未受损害时的状态,而是扩大到回复被破坏、被污染的环境,使因污染或破坏而荒废的地域社会复活。当然,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按照日本环境法,侵权行为人不仅须赔偿受害人的治疗费、所失利益、抚慰金,而且须赔偿受害人在今后的生活过程中,因健康被损害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为受害人伤残后发挥余力,使其尽可能地过正常人生活的训练费、照料费等,还要承担为回复被破坏、被污染的环境,使因污染或破坏而荒废的地域社会复活的损害赔偿。 [11]例如,泽井裕教授注重结合日本公害被害的特点,从新泻水?巢∈录?入手,主张将“回复生活”作为回复原状的一种形态予以考虑,即,“从损害评价的多样性观念出发,财产损害并非单纯的丧失利益,可将其作为对丧失生活本身的回复费用来理解”。这种损害赔偿,“对各个病人而言,保障患者在适当的医疗设施中疗养,同时,还包含有相当的教养娱乐费,以及对无法弥补的精神痛苦的相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终身保障,是对‘丧失生活’本身的费用。”[12]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环境再生”理论,依其理念,公害被害的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损害赔偿论关于对各个受害人个人的、受害人个别健康被损害的赔偿范围之内,而是从为回复人类生活的目的的恒久对策、从回复包含对家庭影响的被害、从地域的再生等出发,来把握公害被害。它不仅试图在家庭生活、地域生活或职业场所以及更为广泛的范围内来把握公害被害,而且还将为回复公害被害而必要的一切费用作为损害赔偿的对象范围。
这种类型的回复原状显然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回复原状的含义,因为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回复原状,是指使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回复到物理状态下的原状,或者回复到价值层面上的原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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