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有哪些情况?
a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b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c 如果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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