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一)行为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可以受理。
2.事实行为、法定最终裁决行为。事实行为(如非法殴打、非法拘禁)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可以受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只有四种。对于行政终裁的结果,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其过程,如不作为或者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权利标准
1.人身权和财产权。注意: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广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概念,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法院都可以受理。
2.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必须有单行法律、法规作出规定,法院才可以受理。如《教育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可以诉讼,而《集会游行示威法》没有规定相关政治权利可以诉讼。
(三)合法性标准
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合法性审查,不审查合理性问题。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依法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强行分立合并、改变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撤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法院在确定是否受理时,最重要的是要看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职责而不作为。这种案件的形成条件是:
(1)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
(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3)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
(六)行政给付案件
行政给付主要包括三种:
(1)抚恤金。
(2)社会保险金。
(3)最低生活保障费。其他的行政给付还有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质。
注意:非行政机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规定发放抚恤金或困难补助等,不是行政给付。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三乱”,即“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其中,“乱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案件,“乱摊派”和“乱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案件。主要情形是: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履行义务,如收费时不出具法定的收据。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从司法解释和学界的通说来看,这类行政案件主要包括:
1.行政裁决案件。也是唯一的行政附带民事案件。
2.行政确认案件。
3.行政检查案件。行政检查一般来说是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行政检查过程中已经构成侵权,如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未遵循保密义务等,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合同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包括司法解释和wto等国际条约。
(十)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案件
1.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相邻权、公平竞争权和财产权密切相关,属于广义的财产权。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要注意的是:
(1)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2)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国际条约优先。
3.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反倾销行政案件由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
(2)被告是作出反倾销决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3)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注意:没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因为中央行政机关不可能适用地方法律规范。
(4)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4.反补贴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反倾销案件的规定基本相同。可以把两者看作同一个问题。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
7.教育行政决定。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适龄儿童入学争议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属于行政征收,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9.计划生育案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
10.乡政府收费案件。乡政府向农民征收村提留款、乡统筹款,属于行政征收。
11.交通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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