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法律规定及演变
《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先予执行,前提是在行政诉讼期间中,而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显然不适用该条。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先予执行的前提,行政诉讼的提起又完全取决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于是产生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的问题。
1990、2015《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找不到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规定: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这就说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的依据。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规定: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也就是说,对涉及征地拆迁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一律不得受理。
从《行政强制法》有关立即执行条款的立法本意和上下文的规定来看,即使是情况紧急,行政机关也仍然要在法定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才能申请立即执行。由此引伸,《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法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先予执行彻底失去依据。
相关阅读:
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的概念
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的概念 非诉行政先予执行,是指在没有诉讼的情形下,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 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如不立刻执行,就可能……[更多]
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现实意义
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现实意义 诉讼期间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在法院终审判决前,行政行为的最终效力是待定的,因此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行政机关应具有高效性,如果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不能得到强有力的实施,将会造成难以弥……[更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与九十七条的冲突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与九十七条的冲突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并规定了例外情形。这就是说,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停止执行是例外。除了例外情形,即使行政行为处于法院司法审查阶段,它仍然……[更多]
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 1990年《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先予执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