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及管辖

2017年09月25日16:1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标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及管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41条第4项规定:“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以及(在符合国内法对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审司法判决中的法律问题,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

  《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第二条 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二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TRIPs协议》奠定了商标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基础。不服商标授权确认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属于专属管辖。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1月6日成立)设立之前,凡不服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2014年11月6日之后,专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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