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行为
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翰旋等活动,促成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让以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调解行为虽然也是由行政机关的活动,但是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行政调解所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若对调解协议不满意的,也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将原始的民事争议交人民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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