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相关阅读:
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更多]
坦白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坦白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坦白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而属于第二类量刑情节。 2、《量刑规范》规定的坦白: a、特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b、以区别于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相关阅读:……[更多]
坦白量刑情节从宽幅度考虑因素
坦白量刑情节从宽幅度考虑因素 1、坦白罪行的轻重; 2、悔罪表现等情况。 相关阅读:……[更多]
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
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 第二十七条 【量刑步骤】量刑应当依据下列步骤: (一) 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 (二) 确定量刑基准; (三) 根据案件事实,提取量刑要素; (四) 根据量刑要素的比例,依照量刑规则,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第二十八条 【量刑要素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