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主管局长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二人以上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或者听证开始时提出。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回避;
(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六条 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前3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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