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准备

2017年10月12日15:0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听证准备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自接到办案机构移交的听证申请和案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并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局设立的公告栏中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局设立的公告栏中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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