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准备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自接到办案机构移交的听证申请和案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并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局设立的公告栏中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局设立的公告栏中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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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主管局长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二人以上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更多]
听证申请和受理
听证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市药品监管局在案件调查终结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拟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更多]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更多]
听证的举行
听证的举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