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无偿原则-防腐和减负的良方
由于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国家组织,其组织目标、组织结构及其活动性质 都与赢得组织相去甚远。其所有的行政活动均不以赢利为目的,其维持正常组织运转所 需的物质和经费,均由国家财政予以充分保障。所以,任何行政行为(当然依法征收税 款行为除外)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尽管这在理论上毫无疑问,但在 现实中却往往走样变形。众所周知,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之所以问题成堆,经过多次改革 仍然积重难返,甚至于不得不在党的纪检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设立“纠风办”来查处行 政机关的乱收费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乱收费常常附着于大量的行政许可上,而 行政机关顶风设定重重行政许可,相当大的程度就是看中了行政许可可以附加收取数目 不菲的费用(当然也有便于管理和控制的考虑),而因为许可常常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申 请人又不得不“自愿”交纳费用。正因为如此,行政许可收费问题便成为政府痛下决心 要解决的问题,也顺理成章地成为公民和企业以及理论界声讨的对象。
《行政许可法》就许可中的费用问题设立专章,足见对行政许可收费问题的重视。除 此之外,该法还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机关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 其他利益。由此可见,许可无偿已经上升到行政许可原则的高度了,成为许可机关在实 施许可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许可无偿原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 施及其各个阶段:
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 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我们可 以得知:行政许可的收费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予以设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皆 不得设定,否则即为无效。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收费, 但也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在申请和审查以及监督检查等若干阶段中不得收 费的规定。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上不得收费,主要表现在有: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无需缴费,即 便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也是无偿提供;其次,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过程中 ,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提出听证也不必缴费,即使许可机关发放许可证件也不应收 取所谓工本费(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发放许可 证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再次,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中,不 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在办理许可中,不得索取 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最后,许可机关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时,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机关公务 人员也不得借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在行政许可法中确立许可无偿原则具有重大意义。从形式上看,被许可人因为无偿获 得许可从而减轻了经济负担,更为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因为许可无偿而失去了 创设许可的利益驱动,从而有利于减少许可。同时,行政公务人员也因许可无偿的约束 而降低了腐败的几率,从而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当然,许可无偿原则也有例外,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取有关费用的,还是需要收取的。这主要是考虑有些许可事 项涉及稀缺资源的垄断利用,国家还是要收取相应的费用作为补偿,如国有土地转让、 矿产的开采等,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须一律上缴国库,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返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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