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招标事项的受理条件及服务对象
应提交的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盖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公章的招标基本情况表:
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或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邀请招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由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证明材料;
(2)非国有企业项目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证明材料。
2、申请不招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出具的认定意见;
(2)涉及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应当提供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拟采用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不可替代性的证明材料;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自行招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的证明材料: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的证明材料: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报告,省发改委办公室转有关处室办理。
办理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5、《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
6、《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政策字[2010]2346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收费情况:无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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