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注销应当有不同形式和程序

2017年10月13日15:2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许可注销应当有不同形式和程序

  (一)非主体资格许可的注销,由于不涉及主体资格的消亡,程序简单,易于操作。当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出现后,可由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许可凭证,并向社会公告。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二)主体资格许可注销,情况复杂,程序繁琐,应区别操作。首先可以把主体资格的注销分为主动注销和强制注销。主动注销是由企业、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自愿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在完成清算责任后,提交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强制注销是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1.主动注销。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基本需要经过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组织清算、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核准、收回许可凭证、公告注销事项等程序。

  2.强制注销。据统计,正常主动申办注销手续的企业仅相当被吊销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大量市场主体在终止后不清算,不办理注销手续。目前,法律对市场主体强制注销的组织者、时限、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必要严格退出条件和责任,规范强制注销行为。笔者在这里大胆地设想一下强制注销的程序,希望能抛砖引玉。

  首先,应当明确注销后原主体债权债务由谁承接,无法直接承接的应当明确谁负有清算责任,找到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承担强制注销的后果。强制注销的适用条件:一是出现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况。二是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组织清算。期限规定应当合理,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清算组成立,发布清算公告,并报许可机关备案。三是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不履行清算责任应当承接强制注销后原主体的债权债务。

  (1)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主体。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代表自然人的经营资格,没有赋予自然人新的经营主体资格,因此,在注销个体工商户时,可以视为主体资格没有消亡(自然人主体),只是取消了经营资格。可由行政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营业执照,公告注销,指明户主。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经济组织。由于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由投资人或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企业债权债务可以由投资人或合伙人承接。强制注销程序,由行政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营业执照,公告注销,并指明债权债务由投资人或合伙人承接。

  (3)分支机构,隶属于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强制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可由所隶属企业承接,并组织清算。

  (4)企业法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法人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有限责任并非绝对,当法人的投资人或股东恶意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去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得适用“揭开法人面纱”原则,直接追索投资人或股东的无限责任。股东和投资人在登记注册时,负有缴付出资的责任;在经营活动终止后,负有组织清算的责任。不履行清算责任,使企业法人财产流失、贬值、账目缺失,给企业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直接向股东和投资人追索。

  企业法人强制注销程序:以投资人或股东没有履行清算责任为前提,由行政许可机关发布责令限期清算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作出强制注销决定书,公告注销。注销决定书和注销公告载明:投资人或股东无不可抗力情况下,没有组织清算,承担注销后原法人的债权债务责任。

  另外,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规范的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没有约束投资人的权利,也没有附加投资人的义务,因此具有溯及力,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可以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注销。其中强制注销还应当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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