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决定
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税机关应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税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和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机关印章。准予税务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制作许可证件,加盖本机关印章。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
国税机关作出的不予或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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