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10月17日14:2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律明确提出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暂存的5类情形,分别是: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上述新政明显缩小了跨境电商的税收优势,此举在短期内可能会让部分消费需求涌入人肉代购、非正规直邮等渠道。

  明确提出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暂存的5类情形,分别是: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属于上述5类情形的,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将被海关暂不予放行,可以暂存。

  上述政策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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