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材料文字要求

2017年10月17日14:4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海事诉讼材料文字要求

  (一)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单位电话、传真号码、住所地及邮政编码,同时应写明(法定、指定)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单位(律师事务所)、职务、通讯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基本事项。

  (二)须用正规的A4开用纸,不得使用传真用纸。

  (三)文件材料禁止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和红色墨水、复写纸书写。

  (四)书写或复制文件应在材料左侧留边2厘米左右,作为装订线。

  (五)提交法院的上述材料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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