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2017年10月17日14:4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海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及我院《关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船舶碰撞案件在完成举证后,方可查阅),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四)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应依照收费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并应在递交反诉状后七日内依照收费规定预交反诉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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