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老人遭诈骗欲汇10万余元 警察给骗子打电话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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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警方与银行联手成功挽救了一个家庭,阻止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避免财产损失10万余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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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一开始只是用很少的钱买一个“土炮”弄一个短信,发展到英特网上的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从诈骗借口来讲,从最原始的中奖诈骗、消费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等。犯罪分子总是能想出五花八门的各式各样的骗术。就像“你猜猜我是谁”,有的甚至直接汇款诈骗,大家可能都接到过这种诈骗。这种刚开始大家也觉得很奇怪这种骗术能骗到钱吗?确实能骗到钱。因为中国人很多人在做生意,互相之间有钱款的来往,咱们俩做生意说好了我给你打款过去,正好接到这个短信了,我就把钱打过去了。甚至还有冒充电信人员、公安人员说你涉及贩毒、洗钱等等,通过这种办法说公安机关要追究你等等各种借口。骗术也在不断花样翻新,翻新的频率很高,有的时候甚至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
法帮说法
电信诈骗侵害的群体具有很广泛的特点,而且是非特定的,采取漫天撒网,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个号段或者某一个地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
相关法规
一、电信诈骗罪概述
电信(telecommunication),是指在线缆上或经由大气,利用电信号或光学信号发送和接收任何类型信息(包括数据、图形、图像和声音)的通信方式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⑵。电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电信设备或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在信息空间中传播虚假信息,使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⑶。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
(一)经济因素
从2000年开始,我国兴起了电信诈骗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蔓延起来,从时间上来看,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差距扩大,拜金主义盛行引起来的,这个原因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原始动因;再加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犯罪条件的通信业和金融业在新技术的出台、成长直至成熟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运行过程中必然存在诸多安全漏洞,这是通信业和金融业的负面作用;以及电信诈骗的低成本投入、高回报率刺激了犯罪分子内心的私欲。总的来看,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因素是引起电信诈骗产生、发展和蔓延的根本原因。
(二)法制因素
导致电信诈骗犯罪快速发展和蔓延的重要原因是法制因素的缺位和滞后。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法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与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是分不开的,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超前于法律制度的发展,特别是现在电子信息时代的兴起,现有的法律不能够调控和规制利用计算机、移动、电信等新型工具犯罪的经济社会,所以我国法律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除了要有立法机关出台新的法律解释,还要有赖于司法机关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取证难、抓获难一直都是困扰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一个难题。
(三)被害人因素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贪图小利是被害人遭受诈骗的主要原因,深知人性弱点的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被害人的这个心理,他们把贪婪作为诈骗的基本动因;被害人警惕性差是被害人遭受诈骗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不论是哪种类型的电信诈骗,最终取得胜利的关键环节在于被害人对于诈骗模式一点提防之心都没有,对诈骗方深信不疑;最后是被害人常识性差,法律意识淡薄。这些特点都为电信诈骗提供了很好的生存土壤,也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上当受骗。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⑷。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犯罪的本质。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⑸。电信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害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电信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指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进行交流所维持的正常的公共秩序。电信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又是直接客体中的复杂客体:一是直接侵犯将电子技术作为工具在不同地点之间传递信息的良好的公共秩序;二是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一般只限于动产,并且是金钱财产,这是由它的犯罪特点所决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⑹。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表现在违反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利用通信技术工具实行的诈骗行为。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彩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等等。本文认为电信诈骗的特点为:犯罪手段隐蔽性、犯罪组织团体性、受害人范围的广泛性、作案范围的跨境化。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智力身心发育都得到了更加全面的发展,而且电信诈骗是地区与地区之间分开的诈骗,诈骗行为人的年龄、身份是不被被害人所知道的,那么未成年人也很有可能成为诈骗行为的实施者并在行为中承担重要的分工。近年来,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猎狐行动”中,你会发现有很多就是雇佣大量未成年人进行诈骗。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⑻。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电信诈骗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故意,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电信诈骗的主观方面,间接故意和犯罪过失是不构成电信诈骗罪的。在本罪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并且想方设想占有是非常强烈的,行为人具有极强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往往又是直接的。
四、增设“电信诈骗罪”的立法建议
(一)现有刑法关于电信诈骗罪的规定
1.现有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其单独作出规定。常见的罪名主要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若电信诈骗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那么应采用牵连犯和法条竞合的理论进行定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电信诈骗定罪量刑进行了规定。
2.立法与司法解释的不足
虽然现有刑法与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让电信诈骗犯罪定罪难、缺乏统一量刑标准得到了解决,但是不足仍然是存在的,如:
第一,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以14周岁和16周岁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有可能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个阶段的人,但是在法条中这个阶段的犯罪行为没有提到电信诈骗。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诈骗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其进行的教育监管又不能行之有效。
第二,《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但是从国内外司法实践来看,犯罪主体除了自然人外,还出现了大量单位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诈骗的行为,并且如果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恐怕难以把损失的财产如数追回。所以,笔者认为,把单位也作为电信诈骗犯罪的主体。
第三,现有刑法对电信诈骗犯罪刑罚种类的规定是罚金刑和自由刑,但是往往只有这两种刑罚,对于有特殊身份的人来说显得有些不足。目前对于电信诈骗犯罪很多国家规定了资格刑,这主要是由于有些犯罪行为人具有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或者电信工程人员资格,如果想让这些人以后无法从事电信行业,消除犯罪行为人犯罪的土壤,那就要让实施者失去实施此类犯罪的资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刑法预防的目的。
第四,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司法解释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划定了“硬杠杆”,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⑼。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局限性还是存在的,它只规定了短信诈骗和电话诈骗,但这两种只是电信诈骗犯罪类型之一,并且没有对短信诈骗和电话诈骗进行详细地解释。
第五,两高对共犯的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⑽。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一般很难抓获,所以即使根据事实认定了他的主观故意,一切也是徒劳。对于共同犯罪中的非主犯一般容易抓获,但是认定主观方面的故意就有些难处了。
第六,以上是对实体的分析,在程序上我国也是存在不足之处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原则没有作出规定,由于作案人是跨区域流动作案,受害人的受害范围也很广,这就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立法建议的具体体现
虽然电信诈骗犯罪已经有了现有刑法和司法解释,但是不足之处还需要完善,在立法上的改善具体体现在:
首先,从构成要件上来说,电信诈骗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及犯罪主体相对于普通的电信诈骗是有其特殊之处的,由此可见,把电信诈骗犯罪单独成罪,不仅在刑法意义上有说服力,就是在现实上也具有可操作性。在信息社会中,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产品的传播及其作用的凸显,催生了一系列全新的特殊利益(信息法益),有必要对其给予包括刑事手段在内的特殊、独立的法律保护⑾。笔者建议立法机关把电信诈骗罪划归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对电信诈骗罪进行叙明罪状的规定,既未遂犯的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细化。
其次,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电信诈骗罪的法定刑进行适度地提高。电信诈骗罪应该优化配置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附加资格刑。以财产刑为主,提高罚金数额,采取倍比制罚金刑,而不能把自由刑一味地加重甚至达到死刑,对有特殊身份的人取消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或者电信工程人员资格。
第三,在司法解释中增加对电信诈骗罪主观方面予以推定的内容,不仅有行为人知道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的,都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样做可以减少司法证明责任。
第四,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管辖制度,健全公安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如果涉案的几个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时,由最早立案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涉案的几个公安机关都立案的时候,由最早立案的公安机关为主合并侦查,其他公安机关为辅配合取证。
第五,电信行业、银行行业的监管机制通过立法来进行完善。特别是对于电信行业,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真正建立实施“实质公正”的管制机构,通过电信立法明确其具体权限、领导任命、组织架构、经费来源等关键内容⑿。通过管制机构,对电信欺诈信息进行有效地监管。
网友评论
@上海叶老[上海]:既然能现场联系骗子,那么应该也有能力抓住骗子了
@我身体不舒服[山东聊城]:钱多好骗!
@两个人住1303966912[辽宁沈阳]:我靠怎么没有诈骗我的,老子正穷的没钱花,诈骗我首先给我弄点
@_雪翎2003[山东威海]:网络诈骗也是诈骗,诈骗一块钱也是诈骗,个人觉得这种行为跟钱数多少没多大关系,为什么网络诈骗就没人管,我们就活该被骗吗?骗的钱少就不能追回吗?
@万源一兵[北京]:诈骗窝点,谁之过?
@一生承诺爱运动[福建泉州]:严惩诈骗团伙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用户6013848072[浙江杭州]:小诈骗上了大诈骗的当
@手机用户3050423420[湖北孝感]:其实性质差不多,都是骗么,不过一个披着合法的外衣,另一个非法而已
@海山风中人[浙江舟山]:又是一个被诈骗的案例
@吴明适[山东威海]:有缘网骗你不商量,帮网友发短信,只是为骗你掏钱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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