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按起拖地和目的地区分
1.沿海拖航合同
即起拖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同一国境内的海上拖航合同。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沿海拖航只能由其本国的拖船经营。根据《海商法》第4条规定,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我国港口之间的拖航”。
2.国际海上拖航合同
即起拖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的海上拖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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