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的常用格式

2017年10月20日13:3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海上拖航合同的常用格式

  海上拖航合同,承托方(也称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用其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海上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因当今世界上海上打捞、救助业不景气而兼营海上拖航服务。

  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货物由自身无动力的驳船运输日益增多,而驳船需要靠拖船拖带;用于海上石油开发的钻井平台等钻井设备,多为自身无动力,对海上拖航业有较大需求,业促进了海上托行业的发展,很多航运国家成立了专营或者兼营海上拖航的企业,如我国的中国拖船公司和中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日本的协同株式会社、荷兰斯密特国际远洋拖航救助公司等。

  被拖运方使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拖物的所有人后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拖物包括驳船或者其他无动力的船舶、钻井平台、浮码头、浮吊等海上漂浮装置以及失去动力的船舶等。

  在实践中,海上拖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对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式按双方的意愿进行适当的修改后达成的。目前采用较多的拖航合同格式主要有:

  1.国际远洋拖航协议(日租)格式,代号为"TOWHIRE",由欧洲拖轮船东协会、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和国际救助同盟联合推荐。

  2.日本航运交易所拖航合同格式,代号为"NIPPONTOW"。

  3.中国拖轮公司拖航合同(日租)格式。

  4.中国拖轮公司拖航合同(承包)格式。

  5.中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拖航合同(承包)格式,代号为"CHINAT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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