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后的立法和模糊的政策
中国在风险资本投资领域的立法仍然很滞后,在该领域内几乎没有相应的法律和规章。现有的法律(如《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专利法》等)在很多方面甚至跟风险资本有所抵触。例如,国内的创业投资公司基本上是按照《公司法》来组织的,而美国则是合伙制,即公司的支持人要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人士则只承担有限的风险,而且投资可以风险较低的债券、股票等多种形式,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方式对于吸引投资者非常有利。而中国并未规定有限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形式,相应的产业投资基金法也未出台。这将在今后的几年中制约中国风险投资的大规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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