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屋拆迁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 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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