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总论
国际私法上解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冲突的方式是制定冲突规范以确定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对于采用同一制的国家而言,涉外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对于采用区别制的国家而言,遗产中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我国内地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我国内地调整涉外法定继承的立法依据主要有《继承法》第36条、《继承法意见》第63条、《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
对于尚未出台的立法,如2002年12月23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正文及注释均简称“《民法(草案)》”)第九编也对涉外法定继承做了类似规定。如草案第71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正文及注释均简称“《国际私法示范法》”)在第十节中提出了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动产继承上增加了一个连接点——“惯常居所”,符合国际上对于惯常居所地法日益重视的发展趋势。
2011年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对于涉外法定继承也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其中关于动产的连接点,表述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更加符合国际趋势。
综合上述立法规定和立法指导思想,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大陆地区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采取区别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3、港澳台地区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不同法域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采取的原则各不相同。我国香港地区同样采用区别制,澳门地区采用同一制,而台湾地区则兼采区别制和同一制两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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