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第一,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申请是否符合税务行政赔偿要件。二是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三是要求赔偿的损害是否是税务机关造成的。四是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五是是否超过申请赔偿的期限。六是申请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第二,如果经审理发现以下情况,则另行处理。一是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二是如果申请人不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应告知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人申请。三是行使赔偿请求权已经超越法定期限的,该请求权依法灭失,应告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立案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填写《赔偿申请审查表》,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一,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第二,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赔偿请求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享有的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不予受理决定书》要按规定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三,赔偿申请书中主要证据材料不足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赔偿请求人逾期不不正的,视为未提出赔偿申请。
(3)赔偿义务机关审理并作出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受理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之内作出审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如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同意,应终止赔偿审理,资料归档。赔偿义务机关审理后,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计算数额的依据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4)赔偿义务机关送达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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