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行政裁决的立法完善建议
1、在拆迁法规中增设拆迁行政裁决专章,对拆迁行政裁决的具体程序加以明确规定
为了更加明确拆迁行政裁决的具体程序,同时也为了体现拆迁行政裁决的重要性,建议《条例》将第二章拆迁管理中涉及到的拆迁行政裁决条款提出并另行设立拆迁行政裁决一章,具体的内容可以将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有关拆迁行政裁决的内容充实进去。尤其是完善现行的拆迁行政裁决受理环节,增设受理程序,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环节上得行使审查权,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反之则予以驳回。为了配合拆迁行政裁决受理程序的设定,拆迁法规还需进一步明确不同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时所应提交的材料,并对不予受理裁决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正确做出拆迁行政裁决。
作为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规,《条例》在拆迁行政裁决的条款设定上应该明确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的时效,以督促那些“权利懒惰者”及早行使申请裁决权保护自己的利益。具体时效长短可以参考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从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时效的不再作为拆迁行政裁决案件予以受理,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利。
2、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力度,协调法院维护司法强制执行的严肃性
一方面,应该加大行政强制执行的力度,既然拆迁法规赋予了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政府就要有这个勇气去执行拆迁行政裁决: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法院的协调,进一步明确拆迁行政裁决的效力,共同维护拆迁行政裁决的严肃性。
3、拆迁纠纷作为民事争议,其救济途径的选择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拆迁出现纠纷以后是申请行政裁决还是提起民事诉讼,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自行去选择;这也是私法救济应有之义,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入的合法权益。按照前文所提司法解释,尚未达成协议的只能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又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只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样被拆迁人如何补偿安置这样一个民事争议将永远在司法途径上得不到一个明确的、实质性的裁判。因此,笔者认为在出现此类纠纷后,拆迁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申请行政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先行提起行政裁决申请的,只能由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行政裁决,之后就是如何执行这样一个行政裁决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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