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
2002年1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也曾经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示“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建设部认为:“拆迁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拆迁裁决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复议法》属于法律,其效力高于属于行政法规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因此,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也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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