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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保安为博眼球穿警服直播被抓:不但抽烟还说脏话

2018年02月10日14:50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保安为博眼球穿警服直播被抓:不但抽烟还说脏话

  

 

  

 

  在一段网络视频中,一名男子穿着疑似警用服装、佩戴警衔,在某直播平台与“粉丝们”唠得不亦乐乎,之后又是抽烟又是说脏话。很快,这名网名叫“大文”的男子的行为引起了集贤县警方的注意,并把情况反馈到网安部门和警务督察部门。【详细】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外,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帮说法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规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着装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擅自赠送、出借或者出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上海夜场领队李刚[上海]:直播,吸引眼球,无法无天,严惩!

  @今天统一台湾了么[河南]:有点可笑

  @酱板鸭老大[江苏南通]:现在的人都喜欢低调生活,而你却喜欢“靓丽”和“高调”,那你的未来之路肯定会遇到很多的坦途!

  @原图巴卫[广东广州]:一个傻瓜而已

  @豆梓先生[北京]:

  @蜗牛背上是它的家[四川]:现在为了挣钱什么事也敢干了。

  @聪聪是只掉毛怪[上海]:管管啊!警察叔叔

  @让奥特曼疯狂的女人[江苏南通]:败坏警察的名声

  @听猫咪喵喵叫[湖北]:丢了警察叔叔的脸

  @鱼鱼的名字谁用了[山东济南]素质教育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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