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产权法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之间的关系

2018年03月14日15:1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识产权法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形式来看,知识产权法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似乎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但其实两者有着共同的立法目标,即保护合法权利,促进社会进步。其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法律是通过保护知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知识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通过制止非法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来达到上述目的。所以,应当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特定主体对知识财产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在形式上可视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是因为,一是知识产权是国家为激励创新、促进知识财富增长而设立的制度产品,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二是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所设置的私人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增强权利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如果构成滥用行为,就可能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遭受利益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权利。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第二条“知识产权”项下,列举了作品、发明、标记等智力活动领域产生的权利,其中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受公约影响,我国一些学者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处于并列位置。对此,也有学者提出置疑。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权”在语义上容易产生误解,如果作为权利看待也只能在规定意义上使用。这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只是一种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就其实质属性而言,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权”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或诉求。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其法律调整功能的有限部分,受该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与知识产权无关。因此,将反不正当竞争归类为知识产权本身,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尽管如此,但两门法律无论是在功能目标,还是在保护对象方面都有相通之处。其一般关系在学术界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两种代表性观点。

  一是独立说。该学说认为知识产权法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有紧密联系,但两法并不能因此融为一体,即知识产权法律不能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可能囊括知识产权法律的所有内容。还有学者从商标权益保护着手,认为知识产权法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并列与同位关系,它们分别有独立的保护对象、规制方式、效力范围和保护重点。

  二是补充说。该学说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有机制度构成。换言之,知识产权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规制内容。我国诸多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兜底保护”。

  笔者认为,补充说更为合理,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补充功能,这在德国法律中被称为“竞争法上的智力成果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归类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其理由在于,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即对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法条竞合及优先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内容更为广泛的一种法律制度。尽管在当前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已越来越广,扩大到许多与知识产权毫无关系的其他领域。但是,保护知识产权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任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8年在公开的宣传材料中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保护着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所保护不到的那些应予保护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时与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所不同,专门制度是“基本权利法”,即以专有权利为中心,形成主体、客体、内容、取得、行使、限制以及救济的规范体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即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对各种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市场行为进行规范,构建了一个“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体系。在笔者看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门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就技术领域的法律保护而言,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不同的功能,前者对技术成果授予专利权,后者则对技术成果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此外,两者也有交叉之处,当一项技术发明提交专利申请后到获得授权前,可以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临时保护”;当一项外观设计保护期届满,如果属于知名的产品外观,可以请求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继续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当技术成果权益纠纷遇有法律竞合时,一般应先适用专利法,在专利法未作规定时才考虑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两者关系最为密切也最为重要。以至于有学者说,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权益的保护上呈并列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未注册知名商标提供反混同保护,而商标法偏重于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在商业标记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对假冒商标行为进行规制,而且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与此相类似的标记等行为。此外,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知名商标;或在商品销售中以自己的商标取代相关商品的他人商标,即遭遇“反向假冒”行为时,都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较之商标法、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而言,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联性较弱。在有些国家,只有针对冒用他人的作品名称或标题,对作品中的虚构形象进行商业利用等情况,可认定为与著作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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